按照《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新标准从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惠及困难群众约9万人。
提标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执行标准为580—590元每人每月,实行差额救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执行标准为4310元每人每年。其中,极困档360元每人每月,特困档270元每人每月,贫困档180元每人每月,实行分档救助。
此次提标是我市第15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过提标增加了低收入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民生的重视和对困难群众的关心。
下一步,我市将按照“应保尽保、应助尽助”的原则,将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已经在册的保障对象从10月1日起补发提标补助资金;对新申请的对象,按照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