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强化“两个责任”落实,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高举旗帜、响应号召、奋进新时代、启航新征程”主题活动有关要求,市民政局研究制定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制度,实现了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全覆盖,督促引导广大机关干部职工树立规矩意识,增强守纪自觉,推进机关党的建设提质增效。
制度规定,全局干部职工和直系亲属凡发生被纪检监察等部门谈话、询问、讯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本人造成的交通事故、寻衅滋事等意外事件、事故的;本人在网络、报刊等媒体出现异常意识形态网络舆情和有害信息的;家庭主要成员发生重大事件或被司法机关调查、采取措施的;买卖、出租、装修房屋,家庭大额支出购买轿车、股票、基金;婚丧、喜庆(包括过生日、迁新居);经商办企业、在外兼职;工作调动、职务晋升;出国出境探亲、旅游、求学以及参加民间社团组织等11种情况,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局党组和派驻纪检组进行报告。报告实行一事一表一报制,由报告人填写《个人(家庭)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表》报局党组审签后,按程序送派驻纪检组审核报备。
制度明确,把干部职工落实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党员干部职工和普通干部职工组织生活会上自查、民主评议和个人述职述廉的报告内容,作为干部监督、干部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定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该制度的执行,对于进一步夯实“两个责任”落实,丰富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内涵,营造知敬畏、懂规矩、守底线的浓厚氛围,不断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增强规矩意识、纪律意识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必将有力促进了市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