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须知
结婚登记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当事人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七)双方自愿结婚;
(八)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九)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材料。
当事人为聋哑人且为文盲,申请结婚登记的,应当由与当事人和登记员都能够正常交流的人员翻译结婚意愿。
能够明确表达结婚意愿、履行登记程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结婚登记的,监护人应当同意并见证。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大2吋半身免冠正面合影照片3张。
(一)《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籍管理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换领《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可不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三)《户口簿》首页应当按照规定加盖省公安厅、户籍管理机关公章、以及承办人签章,且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须加盖户籍管理专用印章以及承办人签章,并载明登记日期。
(四)《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籍管理机关更换《户口簿》。
(五)《户口簿》上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应当为“未婚”、“离婚”或“丧偶”,并与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一致。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为“空白”或者“未婚”;为其他内容的,视为与声明不一致,应当先到户籍管理机关更正。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为“离婚”或者空白;为其他内容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持一审判决书的同时提供生效证明)或者《离婚调解书》等材料。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为“丧偶”或者空白;为其他内容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和配偶死亡证明等材料。死亡证明包括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医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因死亡注销户口等证明。
“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不一致,且变更或者登记日期在离婚、丧偶日期之后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籍管理机关更正。
(六)《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结婚登记程序:
结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查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书写日期;
(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五)祝贺新人。
离 婚 登 记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3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相应的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
离婚登记程序: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查验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意愿;
(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六)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七)颁发离婚证。
补领婚姻登记证
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一)原婚姻登记在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且有婚姻登记档案的,可到原登记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二)原婚姻登记在乡镇政府办理,该乡镇政府现无婚姻登记行政职能,有婚姻登记档案的,可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
(三)原婚姻登记是乡镇政府办理,该乡镇现无婚姻登记行政职能,查找不到婚姻登记档案的,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
(四)原婚姻登记在乡镇政府办理且有婚姻登记档案的,乡镇政府仍有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
(五)现役军人可以在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六)原婚姻登记在乡镇、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补领时为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或者华侨的,有婚姻登记档案的,到有权办理与其身份相符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补发婚姻登记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的程序办理。
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双方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五)因婚姻登记证损毁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申请补领的,当事人提交原婚姻登记证;
(六)当事人提交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七)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婚姻登记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日期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夫妻双方委托补领结婚证的,可以各自委托一人,也可以同时委托一人。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时,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陪同到场并代为申请。应当将补领过程进行现场摄像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