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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渭南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01-08 15:00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全面落实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和《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深化全市殡葬改革,革除丧葬陋俗,倡导丧葬新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和美丽乡村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建设绿色殡葬、生态殡葬、文明殡葬、惠民殡葬,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创新殡葬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殡葬行业监管,完善殡葬服务体系,认真落实殡葬救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努力满足群众殡葬需求,不断推动殡葬习俗改革,倡导厚养礼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促进全市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二、工作目标

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综合改革和农村散埋乱葬治理活动,科学规划建设殡葬服务设施,强化殡葬市场规范长效管理,绿色殡葬、生态殡葬、文明殡葬、阳光殡葬观念深入人心、蔚然成风。到2020年,达到县级区域殡仪馆和城市公益性公墓全覆盖。下一个五年规划内,达到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全覆盖。逐步建立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和节地生态奖补制度,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新型殡葬工作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积极推进火葬改革。在火葬区积极推行在殡仪馆或其他合适场所集中治丧,全面实行遗体火化,坚持遗体火化与骨灰处理工作两手抓,既巩固和提升火化率,又大力推进骨灰集中节地生态安葬。对火葬区违规土葬、骨灰装棺再葬、散埋乱葬等问题,要疏堵结合、依法治理。在非火化区,要引导群众在规划公墓内安葬,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严禁使用不可降解材料。全市辖区农村村民亡故后火化的,鼓励各县(市、区)出台相关政策给予亡故者家属一定的丧葬奖补。

(二)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精神,大力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撒散、骨灰格位存放等生态葬式,强化公益性公墓在节地生态安葬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在城市和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以政府为主导,大力发展城乡公益性公墓,科学规划选址,高标准建设管理,突出人文纪念特色,提高群众接受程度。在农村地区,结合城镇化建设和农业人口转移情况,统一规划建设公益性安葬设施,推行树葬、花葬、草坪葬、小型墓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对于经营性公墓,要明确新建和已有公墓节地生态安葬区域的配建比例,严格限制墓位占地面积、墓碑高度。

为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区)积极推进殡葬改革,计划在“十三五”后3年,每年市政府对全市范围内各县(市、区)在推动殡葬改革方面力度大、火化率提高明显、节地生态安葬率高、农村散埋乱葬治理好、推进移风易俗成效明显的前三名分别给予200万元奖励。各县(市、区)要出台政策,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应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定奖补。

(三)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党员、干部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等群体要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增强党员干部从严律己意识,强化党纪法规的刚性约束。党员干部不仅要做法规制度的遵守者,去世后依法实行火葬,骨灰在公墓内集中规范安葬;而且要做文明风尚的引领者,带头文明节俭治丧、低碳祭扫,加强对其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办理丧葬事宜的教育和约束,以正确导向和行为示范带动广大群众革除丧葬陋俗,弘扬新风正气。对党员、干部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去世后违规土葬、散埋乱葬、超标准建墓立碑以及治丧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委、监察委要严肃追责。火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亡故后不实行火葬(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的,依规不得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四)大力推进殡葬移风易俗。深化丧葬习俗改革,把殡葬移风易俗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和乡村振兴战略建设之中,加大推进力度。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把治丧规范纳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培育文明现代、简约环保的殡葬礼仪和治丧模式,消除攀比从众、大操大办和铺张浪费等不良行为。开展农村散埋乱葬专项治理活动,把此项活动作为加强和完善社区治理、改善农村社区环境的重要举措进行统筹安排部署。把殡葬惠民政策逐步向农村村民覆盖,进一步减轻群众丧葬负担。

(五)加大治理散埋乱葬力度。在全市境内“三沿五区”(即沿铁路、公路、河道两侧及中心城区、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开发区、工业园区)视野可见范围内原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外),必须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进行整治和绿化,栽种常绿乔木,确保树与树之间连成墙,进一步提高墓园整体绿化水平,真正达到“见树不见墓”的效果。要严格禁止骨灰装棺土葬、翻修私坟和乱埋乱葬现象,散葬坟墓应当迁移至规划公墓或深埋不留坟头,公墓规划区外不允许再出现新坟,使乱埋乱葬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实现“旧坟不见,新坟不增,保护生态,改善环境”的目标,提升我市社会文明程度。

四、完善殡葬服务体系

(一)优化殡葬服务资源布局。各县(市、区)要立足当地群众治丧需求,着眼长远发展,调整优化布局,建立和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确保殡葬设施种类、数量、服务规模与当地群众治丧需求相匹配、与殡葬改革推行相适应,并严格依照规划审批殡葬设施。加强火化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工作,对已达危房标准、设施设备陈旧的县(市、 区)殡仪馆实施改扩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县(市、 区)火化设备进行更新改造。

(二)建立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各县(市、区)要从解决群众最基本的殡葬需求入手,制定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清单,把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节地生态安葬等项目纳入清单范围,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求状况进行动态调整。要坚持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益性,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实行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政府定价管理,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推行为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惠民殡葬政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政策惠及对象扩展到辖区所有居民和常住人口,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对履行基本殡葬服务职能的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完善税费减免、资金补贴、购买服务等配套优惠政策,确保持续稳定地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三)丰富和完善殡葬服务供给。坚持殡葬服务事业单位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主导地位,确保殡葬服务供给的公益性、稳定性。加快推进殡葬信息化建设,创新殡葬服务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新途径、新模式、新业态,打造智能便民、阳光透明、规范有序的殡葬服务市场环境。

五、规范殡葬服务机构管理

根据各类殡葬服务机构性质和特点,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风险防范,分类施策,加强管理。所有殡葬服务机构都要依法依规,全面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一律明码标价,出具合法结算票据,严禁诱导、捆绑、强制消费。要强化公办殡葬服务机构的公益属性,规范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带头降低市场调节价。加强公墓价格管理,指导规范经营性公墓定价行为,对价格明显偏高的,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将推动殡葬改革发展作为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内容、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举措,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目标考核,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主动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联合督查执法、实行责任追究等方式,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形成推动殡葬改革发展的合力。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把宣传工作作为殡葬改革的先导工程,以殡葬服务机构、城乡社区等为重要宣传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优势,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俗,树立厚养礼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传承先进文化,弘扬新风正气。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把社会风气引导好宣传好,为殡葬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督查评估。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殡葬工作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评估,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殡葬服务单位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逐项整改,加强跟踪分析和通报。要建立健全殡葬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把火化率、节地生态安葬率、火化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率、公益性安葬设施覆盖率等衡量改革发展成效的重要指标纳入考核范围,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目标考核,增加约束性指标要求,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当好改革的领导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推动我市殡葬改革和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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