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政 局
财 政 局
渭民发〔2017〕170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渭南高新区、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庄里实验区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局:
为有效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7〕8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8%,临渭区、华州区、华阴市、高新区、经开区执行标准为520元/人.月,各县执行标准为51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455元/人.年,执行标准为3470元/人.年,极困档执行标准为290元/人.月,特困档执行标准为220元/人.月,贫困档执行标准为145元/人.月。
二、提标时间
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标准,提高政策透明度。
(二)各县市区要按照新标准认真做好审核审批工作,精准认定新申请及复核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确保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三)各县市区要做好低保补助资金的补发工作,要分别按上年度可支配财力的0.4%列支城市低保金、1%列支农村低保金,确保提标后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渭南市民政局 渭南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