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民发〔2016〕10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民政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2号),现将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的认定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陕西省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以及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低收入残疾人和其他困难残疾人。
(2)补贴标准。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残疾人(以下简称“残疾儿童”)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残疾人(以下简称“成年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陕西省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经常照护的残疾人。
(2)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二)配合政府做好补贴对象认定工作
1.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和其他困难残疾人标准的认定。根据省政府要求,低收入残疾人和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民政、财政和残联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做好认定标准的制定工作,认定标准要做到易理解、好操作,切忌模棱两可。
2.做好需要经常照护残疾人的认定。需要经常照护的残疾人重点考虑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人,多重残疾人包括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所有残疾人,不得把有听力、言语残疾的多重残疾人排除在外。单纯的听力、言语残疾人是否享受护理补贴,各地要明确认定标准,切实将需要经常照护的残疾人纳入补贴范围。
(三)政策衔接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各级民政、财政和残联部门要根据政策衔接要求,在补贴对象条件中明确择高享受或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范围,杜绝出现重复享受现象。
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自愿申请
申请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须填写陕西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并将初审合格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委会公开栏公示至少5天。对无异议的,在陕西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各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城乡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按照起“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原则,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做好服务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陕西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件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和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告知原因。
(四)县(市、区)残联和民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残联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陕西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审批合格材料由县(市、区)民政和残联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对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五)办证时间节点及年龄计算要求
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为上一年度9月30日前已办理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残疾人。具体数据以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已发证件”人数为准。
残疾儿童是指拟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在上一年度9月30日年龄未满18周岁的残疾人;成年残疾人是指拟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在上一年度9月30日年龄已满18周岁的残疾人。
三、资金的管理及发放
(一)资金来源。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省和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市、县(市、区)分担部分的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中央财政也将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各市、县(市、区)超出补贴范围和高于此标准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二)资金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确保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残联和民政部门要每年对补贴对象重新进行审核、审批。
(三)资金发放。省残联、省民政厅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预算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批。补贴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残联和民政部门提供的补贴对象名单和确定的补贴标准,按季度直接发放到残疾人。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要结转下年继续用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鼓励各地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拟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地区,要在充分尊重补贴对象个人或亲属意愿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要一切以补贴对象满意为出发点。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各级残联组织要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证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
1.各市、县(市、区)民政和残联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核、审批,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发放补贴资金前要对补贴对象在其所属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委会公开栏张榜至少公示5天,无异议后方可发放。市、县(市、区)残联和民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从事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金的;
(4)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3.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市、区)民政和残联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大政策宣传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加大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各家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残联以前发布的有关残疾人两项补贴的通知与该通知不符的,以该通知为准。各级民政、财政和残联部门要积极主动同政府沟通,尽快制定本地残疾人两项补贴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实。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