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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

来源:陕西民政 发布时间:2017-10-16 17:00
来源: 陕西民政时间: 2014-04-09 15:42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精神,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帮助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困难,现就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立足于医疗救助制度,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试点工作。通过完善救助方案,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社会慈善的衔接与结合,增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的综合效能,着力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负担。

(二)总体目标。2012年,启动重特大疾病救助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完善救助方案,探索出符合实际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并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规范操作管理、优化救助服务、提升救助水平,推动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的开展。

(三)基本原则。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先行试点,逐步推进,多渠道筹资的原则,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试点。开展试点的地区要根据本地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总量、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合理制定实施方案,逐步扩大和提高重特大疾病的救助病种和救助水平。

二、试点地区

根据各地医疗救助工作基础、资金收支和结余、重特大疾病分布、信息化服务管理水平和相关保障制度衔接情况等因素,确定延安市、宝鸡市、铜川市、韩城市、新城区、泾阳县、临渭区、汉台区、旬阳县、丹凤县、榆阳区共11个重特大疾病救助试点市、县(区)。在省级试点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试点市、县(区)要从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救助方式、资金筹集和监管、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如何发挥各项保障制度作用等方面进行探索,通过试点,逐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体系。

三、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救助人群。主要是患重特大疾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和老年人、因患重特大疾病家庭难以负担医疗费用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等人员。具体条件由试点地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制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救助病种。应结合实际,先从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的病种起步,并随资金总量的增加,稳步推进,逐步扩大范围。重特大疾病救助要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相衔接。试点地区应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试点范围。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救助试点病种。

同时,各地民政部门要配合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药性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工作,对患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障范围内病种的

困难群众,要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

(三)救助内容。重特大疾病救助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主要针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者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原则上,重特大疾病救助诊疗和用药范围参照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报销目录。

(四)定点医疗机构。重特大疾病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与居民医保、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保持一致。原则上,重特大疾病救助主要针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向救助对象提供低成本的医疗服务。

(五)救助程序。对于符合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规定的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应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对于未纳入“一站式”服务范围的救助对象,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六)救助方式。对于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可通过提高封顶线和救助比例等方式提高救助水平。试点地区民政部门可协调当地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救助病种的临床路径等标准化诊疗方案,测算并制定相应病种的合理诊疗费用,探索实行按病种确定救助标准。

(七)费用结算。要通过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的部分,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救助对象出院时只支付自负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部分由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定期、及时结算。医疗救助资金可以先期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适当的周转金。

(八)资金筹集。重特大疾病救助所需资金在各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统筹安排,同时,各试点地区要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

四、加强部门配合,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开展

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帮助解决患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负担,对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涉及面广,试点地区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要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社会慈善等相关制度之间的衔接,充分发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托底作用。探索便捷高效协同模式,逐步实现部门间重特大疾病患者相关信息的共享,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服务管理,既要让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方便及时享受到各项医疗保障待遇,又要避免资源的重复利用。为指导和协调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要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协调机制。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牵头负责试点工作,做好重特大疾病救助的政策研究、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与相关保障制度的衔接;卫生部门要做好新农合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试点地区重特大疾病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及时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备案。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卫生厅

201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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