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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思考和建议

来源:渭南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04-01 16:25

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是践行习近平主席关于改善民生重要论述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必然要求。民政部门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担负着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重要作用,以思想紧、行动快、措施实、干劲足为宗旨,以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为目的,市民政局始终将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作为重要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牢抓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生效,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一、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现状

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3470元·人/年,城市510-520元·人/月),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2018年共保障农村低保对象28323户82792人,发放救助资金16144万元。

2.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2018年,全市共保障农村特困人员6612户6748人,其中集中供养1223人,分散供养5525人,共发放救助供养金2810万元。

3.医疗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等困难群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2018年全市共实施医疗救助105558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8433万元。

4.临时救助制度。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2018年共实施临时救助23602人次,发放救助金2960万元。

二、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兜底保障各项工作

1.制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是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安排部署的重要举措。坚持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应救尽救,坚持正确引导、统筹衔接、综合施策。进一步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切实保障好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

2.落实好当前各项社会救助政策。一是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方法。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二是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是民政部门履行兜底保障职责,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工作之一。我局印发的《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三是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扎实开展“救急难”工作,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患有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过重,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政策救助暂时难以覆盖或经政府救助后仍有严重困难的个案,要积极向“省救急难平台”报送,帮助其渡过难关。

3.完善细化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以及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规定适当扣减相关费用。因病增加的刚性支出是指因患卫计部门认定的慢性病或重特大疾病,经农村合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扶贫基金等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凭医疗卫生机构的报销救助票据、凭证认定;因学增加的刚性支出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中等及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全日制大专及本科教育)花费的学费、住宿费,凭学校的缴费票据、凭证认定;就业成本是指在外长期务工人员满足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的30%计算。

三、加强社会救助购买服务工作,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服务水平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民生保障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是对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重大创新,是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供给、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通过确定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服务内容,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大胆探索、担当责任,努力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更加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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