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民发〔2018〕19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渭南高新区、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市级各社会组织: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加强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现将《渭南市市级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渭南市民政局
2018年2月1日
渭南市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组织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强化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7〕2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以下称异常名录),是指经行政机关认定、司法机关判定,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异常名录的载入、公示、移出等管理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民政部门通过相关网站、报刊等媒体或者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将社会组织载入或者移出异常名录信息予以公示。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管理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手续齐全、准确及时。
第二章异常名录载入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且违法行为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市级民政部门将其载入异常名录。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印章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核准、备案、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六)违反社会团体管理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
(八)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社会组织财产的;
(九)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
(十)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
(十一)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入异常名录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市级民政部门在收到认定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行为的法律文书后,经审核,确认法律文书真实、合法、有效,作出将社会组织载入异常名录的决定后,应当书面告知社会组织,同时通过网站或其他媒体公示。
异常名录的载入事项包括社会组织名称、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载入事由、载入日期等。
第三章异常名录的移出
第九条 异常名录公示后,社会组织认为已整改到位,可以向市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移出申请。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对已整改到位的社会组织做出移出异常名录决定,并将其移出异常名录;整改不到位的,做出不予移出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社会组织并说明理由。
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由市级民政部门移出异常名录并公示。
第十条 社会组织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级民政部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有充分证据证明信息无差错的,应当以书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出具有效证明;
(二)信息确实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市级民政部门发现异常名录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更正信息,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社会组织。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市级民政部门按照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异常名录记录档案,将载入、移出异常名录的有关证据、文书等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市级民政部门对异常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市级民政部门与社会信用管理部门、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异常名录通报制度,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推进异常名录的有效应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