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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 南 市 民 政 局

关于印发《渭南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渭南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09:58

渭民发〔201868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级各社会组织:

现将《渭南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渭南市民政局

       201843日

渭南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探索社会组织服务管理模式,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渭南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全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资金扶持、民间力量运作、专业团队管理、政府公众监督、社会组织受益”的运营模式,积极探索,努力将孵化基地建设成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组织培育摇篮,充分发挥其在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二章功能与服务

第三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一)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入壳孵化模式,对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处于成长期的社会组织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进行系统地培育和扶持,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

(二)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通过工作人员及专家学者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服务能力与组织绩效,提高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

(三)社会组织信息交流:建立社会组织电子信息网络,公布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发布社会组织活动信息,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对接交流。

(四)社会工作人才实践:为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

(五)社会组织成果展示:展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为我市社会组织创品牌提供平台。

(六)公益资源共享: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对全市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和整合,引导社会组织开展公益项目合作。

(七)社会组织政策咨询:集中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

(八)公益理念普及:以孵化基地为平台,通过组织面向群众的公益普及教育活动和引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

第四条孵化基地提供的服务形式

(一)硬件服务:对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免费的办公、会议场地等一般办公场所需要的基础服务设施设备。

(二)软件服务:通过专职工作人员及聘请专家学者,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个性化辅导和培训,在团队内部建设、项目申报、项目策划、活动举办、财务托管等方面提供协助。

(三)后勤服务:提供公共水电、公共环境卫生和物业管理等工作所需的后勤服务。

第五条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运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渭南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运营机构运营,提供的各项服务费用主要在社会组织管理费用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费中解决。同时,大力拓宽孵化基地融资渠道,鼓励引导社会捐赠等资金向孵化基地投入。

第六条孵化基地着力在社会管理领域、社会公益事务领域培育孵化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社会组织,并重点定位于四类社会组织。

(一)专业型社会组织:符合政府培育扶持的重点和导向,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惠及民生需要的社会组织。

(二)草根型社会组织:宗旨方向正确、公益服务性质鲜明、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尚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三)初创型社会组织:刚成立登记、人员经费场地不足、管理服务经验欠缺,但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社会组织。

(四)支持型社会组织:资源广、实力强、发展较为成熟,能够直接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起到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枢纽型社会组织。

批准入驻的社会组织数量根据基地实际容纳面积而定。

第三章运行机制

第七条渭南市民政局为孵化基地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1、监管和评估孵化基地的运营情况;

2、审核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

3、审定入驻的社会组织;

4、协助提供孵化基地运营经费,跟踪调查孵化基地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

5、协调入驻社会组织与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面的联系;

6、协助开展孵化基地的对外宣传和工作交流。

第八条孵化基地运营机构具体负责孵化基地的管理与运营,主要负责:

1、研究制定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

2、对入驻社会组织进行孵化期间的综合管理和考察评估;

3、负责孵化基地的对外宣传和工作交流;

4、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各类能力建设及专业指导服务。

5、做好孵化基地运营经费使用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6、完成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孵化基地聘请社会组织专家为入驻组织提供专业指导服务,具体负责:

(一)为入驻组织提供信息资讯服务,帮助其拓展资源,建立公益资源网络。

(二)为入驻组织提供战略规划、项目设计与管理、筹资等专业指导,提升其项目及组织运营能力。

(三)帮助入驻组织建立自我学习、互帮互助、自我管理的网络。

第四章管理规则

第十条申请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惠及民生的服务类社会组织,适应社会建设需要的公益慈善类、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公益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

(二)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属于政府重点培育扶持类别,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与组织目标,有较成熟的社会服务项目,有较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有项目运营的资金和人员,能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发展好、服务潜力大,且已通过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已登记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

(一)申请前两年被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前两年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三)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独立账户、管理混乱的;

(五)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

(七)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或出现影响社会组织诚信记录的情形。

第十二条申请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向运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渭南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入驻申请书》,并提交相应资料,再由孵化基地提交予渭南市民政局审核。

(一)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包括申请使用面积、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入驻后作用发挥的预期等情况;

2、组织概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类型、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等;

3、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介,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5、财务年度报表;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拟成立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使用面积、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及入驻后作用发挥的预期等情况;

2、组织发展规划及孵化可行性报告;

3、发起人的基本情况、简介及从业人员概况;

4、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入驻孵化基地的程序分为受理、初审、评审和公示四个环节。

(一)受理。孵化基地运营机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提交的入驻申请。

(二)初审。孵化基地运营机构对社会组织的入驻申请进行初审评估,主要对其社会效益、发展前景、组织资质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拟同意社会组织入驻申请的,报市民政局审定;不同意的,将申请资料退还该社会组织,并说明理由。

(三)评审。渭南市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定入驻社会组织名称及场地使用面积。

(四)公示。渭南市民政局将评审通过的拟入驻名单在渭南民政网站或有关社会组织微信、QQ群和公众号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对于同意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由市民政局

向其发出入驻通知书,孵化基地运营机构与其签订孵化协议书,办理相关入驻手续,并将相关资料报渭南市民政局备案。签订合作协议后,社会组织应于1个月内完成进驻,并按照协议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孵化基地实行“进驻孵化评估出壳”的工作模式,确保孵化基地的综合使用效益和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形成良性循环。

第十六条已入驻的社会组织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办法及《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孵化基地的各项工作。

(二)爱护孵化基地公共设施,维护公共卫生和办公场所的整洁,做好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三)努力强化自身能力建设,逐步完成自身规范化建设,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每年开展不少于6次活动,并将每次活动的计划、总结及相关影像材料报孵化基地。

(五)按月、季、半年、年提交工作报告。

(六)涉及到机构变更、注销行为的,除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外,应报送孵化基地备案。

(七)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入驻组织,孵化基地有权按《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的相关条款处理或终止孵化。

第十七条入驻的社会组织孵化期原则上为2年。孵化协议约定的履行期终止后1个月内,接受孵化的社会组织应向市民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孵化情况验收报告。对于确需重点培育扶持的社会组织,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孵化时间,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经孵化评估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后,按入驻协议的约定办理相关“出壳”手续,并在孵化期满后2个月内搬离孵化基地。

(一)孵化协议期满而未能续约的,社会组织应按照协议约定“出壳”。

(二)经孵化基地评估或社会组织自我评定,该组织发展已较为成熟,自身通过自主自立自律能够较好地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

(三)入驻的社会组织提出主动“出壳”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社会组织在入驻期间与孵化基地签订管理协议,入驻期间不得违反协议内容,出现以下情形者即终止协议,并在限期内搬出孵化基地:

(一)入驻通知发出后1个月内未正常进驻的;

(二)出勤率和活动次数达不到要求的;

(三)被服务对象投诉,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情节严重的;

(四)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五)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市民政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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