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18〕3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推动我省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扩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拓宽保障服务领域,完善养老风险保障机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要。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商业养老保险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促进者、金融安全和经济增长的稳定支持者。
二、重点任务
(一)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结合我省社会养老需求,开发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特别是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以满足个人和家庭的差异化养老需求。针对贫困、失独等特殊群体养老保障需求,积极探索发展各类综合养老保障计划。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面向创新创业企业就业群体养老需求的保险产品。支持发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适老性强的商业保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陕西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各地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技术、人才和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业务,进一步提升我省养老保障服务效率。支持具备相关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发挥风险管理和精算投资等优势,积极参与我省企业(职业)年金管理,提供基金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服务。推动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试点工作,为全省推广提供经验和模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陕西保监局,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康养结合、医养结合等综合养老保障体系,完善保单贷款、多样化养老金支付形式等配套金融服务,推动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将保险产品与养老服务直接对接,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水平。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模式,推动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发展。鼓励各地为建档立卡贫困老人及“五老”、特困老人统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不断扩大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覆盖面。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老龄办、陕西保监局、陕西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养老机构风险保障水平。创新“商业保险+养老机构”合作模式,发展适应养老机构经营管理风险要求的综合责任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发展针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托老所、互助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老年人短期托养和文体休闲活动机构的责任保险。扩大养老机构风险保障覆盖面,提升养老机构抗风险能力。(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陕西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遵循依法依规、稳健安全原则,支持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投资兴建、股权合作、购买服务、租赁托管等方式,参与养老社区、农村幸福院以及养老养生、健康体检、康复管理、医疗护理、休闲康养等养老健康服务设施和机构建设,增加养老服务供给;鼓励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保定点范围,促进医养结合。进一步加大西安、铜川、安康等国家医养结合试点地区的创新力度。(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陕西保监局,西安、铜川、安康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入陕对接机制,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我省“一带一路”核心区、自贸试验区等重大战略实施,以及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服务我省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活性服务新业态等发展,助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陕西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发展。支持各类资本在我省投资设立专业养老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总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老年群体密集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优化网点布局,开展亲老适老化改造,提供舒适、便捷服务。加快养老保险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完善从业人员职业教育,提升商业养老保险服务能力和水平。(省金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陕西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执行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标准,完善现代商业养老保险风险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数据管理等制度体系,为老年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探索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养老优抚等系统对商业保险机构的适度开放,提高商业保险机构养老保险业务的管理质量和效率。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鳏寡孤独、特困留守、优抚高龄老人提供赠险服务。(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陕西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创新体制机制,细化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省级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跟踪督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陕西保监局,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政策支持。全面落实国家支持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各项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和商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为本单位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对投资养老、健康服务业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在用地及相关资质审批时予以保障。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对商业保险机构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保险业务降低收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营造良好环境。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普及商业养老保险知识,增强人民群众商业养老保险意识。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与合作,为商业养老保险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陕西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