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做到入院有程序、管理有组织、运行有制度、发展有保障,各项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规范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陕民发〔2017〕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是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相聚交流、餐饮临休、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精神慰藉等日间照料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重点解决丧偶、单身、无人照料老人的餐饮精神慰藉问题。
第三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实行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自主互助的办院方针。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运行管理方式要符合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要求。
第四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建立“县(市、区)指导、镇(街)监督、村级管理、社会参与”运行管理体制。农村互助幸福院管理的主体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市、县(市、区)给予运行经费扶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委会成立农村老年协会,协助村委会管理农村互助幸福院。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
第二章 入院对象和程序
第五条 凡本村及辐射村年满60周岁以上,无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影响集体生活的疾病,生活能够自理,身边无人照顾的农村老人及散居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有入院意愿均可自愿申请入院。有条件的农村互助幸福院可以向本村及辐射村的其他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六条 按照自愿申请、审核确认、签订协议、建立档案、正式入院的程序进行。
自愿申请: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入院申请。
审核确认:由村委会对入院对象进行核查确认,对不符合入院条件的当面说明理由。
签订协议:由农村互助幸福院、入院老人、子女或其近亲属三方签订协议,内容应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
建立档案:由农村互助幸福院为入院老人建立个人档案(包括:老人、子女或其近亲属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自愿入院申请书、签订的入院协议书等)。
正式入院:由农村互助幸福院通知符合条件的老人正式入院。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坚持“三为主、三结合”的原则:以自我管理、自主管理为主,与统一管理、民主管理相结合;以自我服务、互助服务为主,与专人服务、志愿者服务相结合;以自我保障、家庭赡养为主,与政府资助、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
第八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经费采取政府支持、部门帮扶、村级自筹、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多渠道进行筹集。对建成运行的农村互助幸福院每年给予2万元“以奖代补”经费,作为运行经费补助,市县按2:8的比例分担,市级部分由市级福彩公益金负担,保障农村互助幸福院管理服务人员工资薪酬及水、电、煤等日常运转。各县(市、区)根据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开发情况,至少确保一名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到农村互助幸福院就业。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以及村内外务工经商人员,通过捐赠等方式对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予以支持。可以通过社会化运营、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等途径为农村互助幸福院提供餐饮等服务。
第十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入院老人在农村互助幸福院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保持室内外卫生,文明礼貌,团结友爱;自觉及时缴纳伙食费用,支持院务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自愿出院时,须由本人、子女、或其近亲属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按照自愿原则为入院老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村委会可为农村互助幸福院提供一定的生产用地,鼓励老人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督导检查和绩效考评机制。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暗访、量化打分等方式,对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进行督导、通报和考核。根据农村互助幸福院硬件设施、运行机制、服务功能、规范管理、作用发挥等方面情况,制定分档定级的管理考核细则,分档分级拨付运行管理经费,调动基层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农村互助幸福院规范运行、健康发展。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财物按其投资主体依法归国家、村委会集体所有。农村互助幸福院有使用权和管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农村互助幸福院一切财产财物由院方统一登记造册。对故意损毁或私自出售、变卖、挪用的要依法赔偿,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村委会要保证农村互助幸福院场所长期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财务管理要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当月伙食及时核算,据实按时收缴,做到财务公开、账目清楚,经费、物资账目定期公布,接受入院老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财务人员离职时,按规定审计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 年 11 月1日起施行,至2022 年 10 月30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