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婚姻登记中心于2014年7月25日为张国锋、卢家莲(其已于2009年4月10日在麻城与周光斌办理婚姻登记)办理婚姻登记,卢家莲构成重婚。在今年2月28日周光斌与卢家莲办理协议离婚时被麻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通过联网数据发现重婚事实,受害人周光斌遂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由代理律师我及麻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出两份律师《协查函》,同时向你局婚姻登记中心进行电话沟通,得知协查函你们中心已收悉,且卢家莲又于3月初在你局婚姻登记中心办理了离婚手续。向你们提出了严正的交涉意见,但你登记中心均未引起足够重视。现我再次向贵局反映并提出以下意见:
1、查清卢家莲重婚事实并函告我或麻城市法律援助中心;
2、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通报;
如果上述意见被无视,我将保留以下权利:
1、向渭南区政府、陕西省民政厅及以上机关反映你们的连续错误;
2、向新闻媒体、网站披露事实
3、向你局提出行政诉讼
您好,来信收悉。
感谢您来信反映情况。因来信反映婚姻登记处信息较为模糊,市民政局第一时间与发信人取得联系,得知信中所指婚姻登记处为渭南市临渭区婚姻登记处,我局立即向临渭区婚姻登记处了解情况。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未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的说明
2018年3月1日,临渭区婚姻登记处接到湖北省麻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协查函,核实相关当事人(为保护公民隐私,以下皆以“相关当事人”代称)婚姻状况;2018年3月9日,临渭区婚姻登记处再次接到湖北省麻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来电,要求核实相关当事人婚姻状况,并出具书面回复函和当事人婚姻档案复印件。
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因麻城市3月1日来函和3月9日来电均不符合以上要求,临渭区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耐心解释相关政策,要求该中心完善调档手续后再调取相关当事人档案,但麻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未按照程序要求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及安全部门开具介绍信,或出具法院证明及本人有效证件,而是委托临渭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到临渭区民政局进行交涉。临渭区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又向临渭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解释了以上政策,说明婚姻档案涉及当事人隐私,调取档案需严格按照调档手续进行,临渭区法律援助中心表示理解。
截至目前,湖北省麻城市法律援助中心仍未完善查阅档案所需手续,因此,临渭区婚姻登记处仍未对该中心出具相关当事人档案复印材料。
二、关于“在协查函收悉后,在明知相关当事人婚姻状况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业务”的说明
1、湖北省麻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第一封协查函的收悉时间是2018年3月1日,而相关当事人最后一次到临渭区婚姻登记处办理业务的时间是2018年2月27日,早于临渭区婚姻登记处收到湖北省麻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协查函的时间,因此临渭区婚姻登记处办理当时并不知晓相关当事人实际婚姻状况。
2、由于在来信所反映相关当事人在外省登记时间婚姻登记系统尚未实现全国联网,因此临渭区婚姻登记处也无法从系统获知相关当事人实际婚姻状况。
3、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时对自身婚姻状况必须如实填写且承担法律责任,如若发生重婚等违法行为,应由当事人本人负全部责任。
我市临渭区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及登记人员全部经省厅培训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核实,相关当事人前来办理业务时所提供材料均合规定,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无不妥。如因诉讼要查阅、复印其婚姻登记档案,在完善调档手续、工作程序正确前提下,临渭区婚姻登记机关有义务并愿意积极配合麻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相关资料。
此回复。
渭南市民政局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