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民政局(社会事业局、人社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文件精神,推进我省社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通过培育扶持和监督管理,初步形成发展有序、覆盖广泛、布局合理、功能健全、管理规范的社区社会组织框架体系,促进社区社会组织与经济社会事业同步发展,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区自治、享受公益服务等方面的需求。力争到2020年,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5个社区社会组织,每个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个社区社会组织。再过5到10年,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支持措施更加完备,整体发展更加有序,作用发挥更加明显,成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有力支撑。
二、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一)提供社区服务。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项目。推动家庭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育幼服务等领域的社区社会组织主动融入城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网络,为社区居民提供多种形式的生活服务。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多为社区内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空巢老人、农村留守人员、困境儿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生活照料、文体娱乐、医疗保健等志愿服务。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面向社区提供心理疏导、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等专业服务。引导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开展以生产互助、养老互助、救助互助为主的活动,增强农村居民自我服务能力。
(二)扩大居民参与。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扎根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广泛动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协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推动社区居民有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依法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等活动。引导社区居民在参与社区社会组织活动过程中有序表达利益诉求,养成协商意识、掌握协商方法、提高协商能力,协商解决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关乎居民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和矛盾纠纷。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制定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拓展流动人口有序参与居住地社区治理渠道,促进流动人口社区融入。
(三)培育社区文化。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完善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积极作用,丰富群众性文化活动,提升社区居民生活品质。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在组织开展文化、教育、体育、科普、娱乐、慈善等社区居民活动中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楷模、文明家庭等各种社区创建活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公序良俗,形成向上向善、孝老爱亲、与邻为善、守望互助的良好社区氛围,增强居民群众的社区认同感、归属感、责任感和荣誉感。
(四)促进社区和谐。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源头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协助提升社区矛盾预防化解能力。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物业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调解和信访化解。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群防群治,协助做好社区矫正、社区戒毒、刑满释放人员帮扶、社区防灾减灾、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等工作,积极参与平安社区建设,助力社区治安综合治理。
三、建立新型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机制
(一)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机制。各街道(乡镇)应当利用社区服务中心资源,建立2个以上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为本街道(乡镇)各类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培训交流、孵化培育和项目运作等全方位服务。加强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调查摸底,对于影响力强、有发展前景的社区社会组织,要适当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程序,为依法登记和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二)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机制。各县(区)民政部门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加大改革力度,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通过公益创投、项目化运作等形式将更多社会服务事务交由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承担,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实现与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在优惠政策制定、场地设备提供、资金经费投入、社会参与发动和公益岗位设置等方面为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支持。要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作用,鼓励和支持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资源和专业优势,助力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三)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示范机制。加强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典型培养,通过政策引导、重点培育、项目资助等方式,建设一批活动规范有序、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的示范型社区社会组织。引入竞争机制,开展社区社会组织优质项目评选活动,定期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展示交流,充分发挥品牌社区社会组织优势,扩大服务覆盖范围和受益人群。
(四)建立健全购买服务机制。深化社会服务管理创新,扩大公共服务供给力度,建立面向社区社会组织开放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库。各级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区社会组织倾斜,县(区)级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或街道(乡镇)的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的服务项目,可以将具体工作交由已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实施。社区居(村)委会要不断开发和完善购买社区服务项目,实行项目化管理,提高购买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创新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一)创新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模式。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要求,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创新,构建民政部门登记培育,职能部门积极扶持,街道(乡镇)备案、管理、服务,社区居(村)委会日常指导的管理模式。各县(区)民政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主责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指导本区域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管理工作。各街道(乡镇)结合自身实际,在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规划布局、备案管理、发展指导、人员培训等方面发挥作用。街道(乡镇)成立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负责向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内部管理、指导、培训、服务等方面的专业支持。社区居(村)委会重点要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听取社区社会组织工作汇报,及时掌握活动情况,引导、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
(二)依法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县(区)民政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对提出申请并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及时予以登记。对尚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居(村)委会受理、初审后报街道(乡镇)民政工作站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的具体程序由各县(区)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统一。对同一社区内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近的已备案社区社会组织,要引导其通过整合扩大规模和增强实力,具备法人登记条件后应当到县(区)民政部门登记。
(三)依法加强社区社会组织日常监管。社区社会组织要接受社区(村)党组织领导,实现党建工作与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确保社区社会组织能够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各种社区管理服务工作。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建立社区社会组织考核评价体系,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基本条件、活动情况、社会贡献、社区影响力等情况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资助的主要依据。各县(区)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社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申报、诚信评估、失信惩戒等管理制度与退出机制,将社区社会组织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社区社会组织要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指导,完善组织制度,按照章程依法开展活动。对已备案但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不能积极发挥作用的社区社会组织,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停止其活动的开展。对依法登记但存在违法行为的社区社会组织,要及时将已掌握的违法线索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四)依法引导社区社会组织自我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党组织要进一步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加强自律性组织建设。以规范行为、强化能力、增强社会责任为重点,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建立组织章程、活动规则和经费人员管理等规章制度,健全自我管理和发展的运行机制,提高社区社会组织在项目运作、活动策划、组织协调、提供服务等方面的能力,确保其自我发展、民主管理、依法活动,提高社会公信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是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是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作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将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纳入社区服务管理创新工作中,引导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事务的治理。
(二)加大经费支持。建立公共财政对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支持机制,推动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社区居(村)委会要充分利用社区(村)公益事业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等,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加强本区域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鼓励各县(区)、街道(乡镇)利用各类社会资源,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加强人员培养。加强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带头人和骨干力量的培养,建立社区居委会下属委员会与社区社会组织对接机制,使广大社区工作者在培育社区社会组织方面发挥骨干作用。动员热心社区建设和公益事业、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在居民中有影响力的社区居民,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增强社区社会组织对居民群众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结合社会组织特点,开办社区社会组织培训班,提高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引导专业社工力量进入社区社会组织,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的专业指导力度,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专业化、精准化服务。
(四)加强宣传动员。充分利用各类新闻载体,深入挖掘、广泛宣传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典型事例,宣传社区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不断扩大其社会影响力。对作用明显、贡献突出的社区社会组织给予奖励,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示范辐射带动作用。鼓励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群众欢迎、健康向上的精神文明活动和社区服务活动,引导和扩大居民参与,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方案。省民政厅将在2019年、2020年底将各地社区社会组织经费落实情况、孵化基地建设情况、数量增加情况以及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情况纳入评估范围。
陕西省民政厅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