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号)和省民政厅《陕西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陕民发〔2022〕1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内地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收养子女的,接受收养评估,适用本细则。收养继子女的除外。鼓励各县(市、区)配合落实属地评估跨省互认机制,为我市居民在外省收养子女提供便利。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收养评估,是指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期评估。
收养能力评估指对有收养意愿的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收养申请人收养动机和目的、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等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作出综合评定。
融合期评估指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对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融合情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被收养人与收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相处和情感交融等情况、收养申请人履行临时监护职责情况、对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情况、(被)收养意愿等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融合期一般不少于30日,不超过60日。
第四条收养评估的对象包括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五条收养评估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及其家庭情况进行评估,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二章 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民政部门开展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收养评估人员行为规范》(附件1)。
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建立收养评估小组,收养评估小组应当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收养登记人员。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确定评估机构,明确评估程序、双方职责、义务与法律责任等内容,并签订《收养评估授权委托书》(附件2)。
第七条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三)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者评估、儿童社会工作,或者具备评估、儿童社会工作相关经验;
(四)有5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若委托机构为社会组织,需有不少于3名具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人员。
第八条评估小组或者第三方机构应当选派2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开展评估活动。
第九条评估小组和评估机构要建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条 收养评估过程中,由于评估人员离职、离岗等原因无法继续参与评估的,应当选派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人员替补参与评估,已开展的收养评估工作继续有效。
第三章 评估流程
第十一条收养评估流程包含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融合期评估、出具报告。
第十二条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向各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提出收养登记申请并填写《收养申请书》(附件3),民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民政部相关规定对收养申请人资格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收养申请人出具《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附件4),书面告知将对其进行收养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的,民政部门同时书面告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第十三条评估准备。收养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收养评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评估。同意进行评估的按照《收养评估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签署《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附件5)、《收养申请人个人授权书》(附件6)、《收养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附件7)。收养申请人需提供查验下列材料:
(一)收养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收养申请人结婚证或离婚证(未婚无需提供);
(三)收养申请人子女情况声明;
(四)收养申请人学历证明;
(五)收养申请人经济收入证明(工作证、劳动合同、个人声明等);
(六)收养申请人房屋信息资料;
(七)收养申请人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八)收养申请人个人信用信息报告;
(九)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近六个月内的常规体检报告;
(十)其他相关材料。
可以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十四条实施评估。评估人员根据收养评估需要,可以采取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进行评估,全面了解收养申请人的情况。
第十五条融合期评估。办理收养登记前,对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融合情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被收养人与收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相处和情感交融情况等作出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出具报告。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制作书面收养评估报告。收养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正文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分析、评估结论等;附件包括记载评估过程的文字、语音、照片、影像等资料。收养评估报告应当由参与评估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第十七条收养评估报告应当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作出。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
收养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申请收养未成年人的,评估时应当共同到场。逾期不办理收养评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收养申请。
第四章 评估标准
第十九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对收养申请人进行家庭调查评估:
(一)收养动机。收养申请人遵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能够从儿童利益优先角度出发认识收养行为和责任,对收养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充分了解。
(二)年龄。收养申请人年满30周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此项限制。
(三)健康状况。收养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状况良好,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如精神疾病、传染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等;无影响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不利因素。
(四)道德品行。结合违法犯罪记录、个人信用信息以及日常行为等综合考量,收养申请人应具有良好道德品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五)受教育程度。收养申请人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六)经济及住房条件。收养申请人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当地居民家庭中等收入水平以上,有固定住所,且人均住宅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住宅面积水平。
(七)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收养申请人婚姻和谐,家庭关系和睦,对家庭有较强的责任感。单身收养申请人应对家庭有较强的责任感,收养子女的意愿获得家人的支持。
(八)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与收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其他成员愿意接纳被收养人成为家庭中的一员。
(九)抚育能力。收养申请人应当对被收养人有明确的抚育计划,包括抚育开支计划,有关教育、个人才能培养的长短期安排,以及当收养申请人出现特殊情况无法照顾被收养人时,对被收养人有监护安排。
第二十条收养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收养评估,民政部门依规取消其申请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立即报告民政部门,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或隐瞒相关事实的;
(二)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
(三)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四)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
(五)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六)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的;
(七)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的;
(八)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正在与其进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危险情形的;
(九)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评估机构自收到收养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60日内,通过调查评估,真实客观填写《收养能力指标测评表》(附件8)。满分为100分,总分70分以上的为收养能力评估合格,如有多位收养申请人的,以分值高的优先。
第二十二条评估人员完成收养能力评估后,应当作出收养能力评估是否合格的意见。收养能力评估合格的,民政部门向收养申请人发出《融合通知书》(附件9)。
第五章 融合期评估
第二十三条收养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融合通知书》起5日内(不计入评估周期)到民政部门办理融合手续,签订《融合委托监护协议》(附件10),与被收养人进行融合。
第二十四条融合期内,评估机构应当至少开展一次融合情况调查,将融合期调查情况录入《融合评估情况表》(附件11)。对收养评估前,已经与收养人共同生活30日以上的被收养人,可以一并进行融合评估。
送养人应当积极配合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进行融合。
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在融合评估阶段听取并尊重被收养人意见。
第二十五条融合过程中出现严重违反《融合委托监护协议》的,融合终止。
第六章 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完成收养能力和融合期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出具《收养评估报告》(附件12),提交民政部门。
《收养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养评估报告正文;
(二)收养子女家庭评估笔录(附件13);
(三)走访单位、社区(村)了解收养申请人生活情况的谈话记录(附件14)不少于2名谈话者;
(四)评估过程中产生的语音、照片、影像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收养评估报告》应当经收养评估人员签署意见后报评估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第二十八条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养评估报告》出具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养登记机关。
第二十九条收养申请人对《收养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于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复核应当自收养申请人或送养人现场提交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条《收养评估报告》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收养家庭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及时向收养登记机反映情况,收养登记机关应及时对评估报告内容进行补充更新。
第三十一条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评估报告》后,应当对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受理其收养登记申请。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渭南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市收养评估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负责管辖范围内收养评估的组织开展,指导、培训评估人员实施评估。
第三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养评估小组的监督和管理。收养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民政部门财政预算,不得向收养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机关纪委,对收养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受理违反纪律规定进行收养评估问题。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民政部门机关纪委,对受委托的第三方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处理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评估人员与收养申请人、送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收养申请人对收养登记机关、儿童福利机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在收养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所属民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三十六条评估人员应当依照本细则和委托协议客观公正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有违规收费或违反评估规定程序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泄露当事人隐私等行为,情节轻微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对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该机构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上述情形的,收养登记机关应解除与该机构合作,取消该机构以后参与评估工作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收养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将该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评估机构在开展收养评估时,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制式文本。
第三十九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收养的,当地有权机构已经作出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收养评估。没有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据当地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评估。
第四十条本细则中的“以上”“内”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2023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
附件:1.收养评估人员行为规范
2.收养评估授权书
3.收养申请书
4.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
5.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
6.收养申请人个人授权书
7.收养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
8.收养能力指标测评表
9.融合通知书
10.融合委托监护协议
11.融合评估情况表
12.收养评估报告
13.收养子女家庭评估笔录
14.收养申请人生活情况谈话记录
附件1:
收养评估人员行为规范
为全面规范儿童收养评估工作人员服务行为,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制定本规范。
一、收养评估工作人员应精神饱满,仪表整洁,着装得体,不穿奇装异服。
二、开展评估时,提前将各种资料、表格、证件及所需各类办公用品等准备齐全,准时开展评估服务。
三、开展收养评估相关的走访时,主动向走访对象出示工作证等相关证件,表明走访意图,认真记录走访情况。需要拍照录音录像时,提前与受访人沟通,并征得对方同意。能一次走访完成的事项,不能随意增加走访次数。
四、与收养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沟通时文明有礼,态度谦和,不得生硬、冷淡,不主动使用方言,禁止使用忌语。与被收养人沟通时要照顾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用语符合未成年人心智特点。对收养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要耐心倾听,准确解答。
五、受理收养评估对象提交相关资料时,原件要当场核对清楚并退还当事人。需要留存复印件时,复印件要清晰完整,并注明“此件仅用于办理收养评估”字样。
六、工作时间严禁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严禁接受评估对象宴请或收受可能影响正常开展评估工作的财物。
七、严格遵守收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客观公正开展评估,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严格保守收养当事人个人信息和隐私,工作中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九、评估人员务必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工作原则,在具体评估过程中,选择最有利被收养人的方案,采取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措施,实现被收养人利益最大化。
十、收养评估人员包括评估小组和第三方评估机构人员。
附件2:
收养评估授权书
授权机构:
授 权 人:
被授权机构:
被授权人:(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为配合开展收养评估,现就收养人下列情况进行核实查阅。
1.收养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
3.收养申请人子女情况声明;
4.收养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
5.收养申请人经济收入证明;
6.收养申请人房屋信息资料;
7.收养申请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
8.收养申请人个人信用信息报告;
9.收养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近六个月内的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体检报告。
本授权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授权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授权机构盖章: 被授权机构盖章:
附件3:
收养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情况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健康状况 | 职业 | 文化程度 | 婚姻状况 | 联系电话 | ||
家庭住址 | 住房面积 | ||||||||
子女人数 | 子女情况备注 | ||||||||
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与申请人关系 | 健康状况 | 职业 | ||||
申请人收养意愿 | |||||||||
申请收养原因 | |||||||||
拟收养未成年人 类别 |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继子女 ☐依法撤销生父母监护资格的未成年人☐其他 | ||||||||
申请人签名: 日期: |
附件4:
收养评估通知书
收养申请人(男)身份证号
收养申请人(女)身份证号
为进一步规范收养行为,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等关于收养评估的相关要求,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收养子女的,应当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收养评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查验材料到民政部门或第三方机构,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并填报签署《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收养申请人个人授权书》《收养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等。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评估。收养申请人需提供现场查验的材料如下:
(一)收养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未婚无需提供);
(二)收养申请人就业单位情况资料(工作证、劳动合同等);
(三)收养申请人学历学位证明;
(四)收养申请人房屋信息资料;
(五)收养申请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收养申请人个人信用信息报告;
(七)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近六个月内的常规体检报告;
(八)其它相关材料。
(收养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评估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注:本通知书1式3份,收养申请人1份,收养登记机关存档1份,抄送评估方1份。
附件5:
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
本人,男,身份证号码:,
本人,女,身份证号码:,
本家庭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约为万元,家庭收入约为万元/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平台,家庭成员个人信用信息提示的内容为。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均不存在以下七种情形:
(一)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
(二)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
(三)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四)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
(六)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
(七)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
以上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愿意积极配合收养评估机构调查核实上述情况。
收养申请人签名:
日期:
附件6:
收养申请人个人授权书
为配合开展收养评估,本人,男/女,身份证号码:,特授权(第三方机构或评估小组)评估人员:
(姓名)、(身份证号)
(姓名)、(身份证号)代表本人就如下情况进行核实查阅。
1.婚姻状况;
2.子女情况;
3.受教育情况;
4.工作单位及任职情况;
5.住房、收入和家庭资产情况;
6.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
7.个人信用状况;
8.其他与收养评估有关需要核实的情况。
本授权于年月日签字生效,有效期60日。
特此声明。
授权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
被授权单位(盖章):
附件7:
收养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
序号 | 姓名 | 可支配收入情况 ( 年 月至 年 月) | 财产情况 (截至 年 月 日) |
1 | ¨无收入 ¨有收入,元 | ¨无财产 ¨有财产,元 | |
2 | ¨无收入 ¨有收入,元 | ¨无财产 ¨有财产,元 |
收养申请人签名:
日期:
注:1.可支配收入情况申报期间为提出申请时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财产申报时间节点为提出申请时上一个月末。
2.可支配收入及财产情况按照个人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3.表中内容所涉及的金额均以人民币申报,数字保留至个位。
附件8:
收养能力指标测评表
收养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收养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项目序号 | 评估内容 | 评估问题设置 | 分值 | 评分说明 | 得分 | 家庭 综合 | |||||
男 | 女 | ||||||||||
一 | 收养动机 | (11分) | 小计 | ||||||||
1 | 申请收养原因2分 | 爱心愿望 | 2 | 通过访谈查阅收养申请书声明及记录(三代以内的收养可不参加培训) | |||||||
传统观念 | 1 | ||||||||||
其他 | 0 | ||||||||||
2 | 了解儿童保护相关法律法规3分 | 与亲生子女 同等对待 | 1 | ||||||||
明确表达不遗弃、 不虐待意愿 | 1 | ||||||||||
知晓承担法律后果 | 1 | ||||||||||
3 | 熟悉收养后的权利与义务2分 | 与被收养儿童权利关系清楚 | 1 | ||||||||
知晓对被收养人应当履行的养、治、教、康等义务 | 1 | ||||||||||
4 | 同意定期跟踪回访2分 | 同意 | 2 | ||||||||
5 | 参加政策培训2分 | 参加培训不少于6个学时 | 2 | ||||||||
项目序号 | 评估内容 | 评估问题设置 | 分值 | 评分说明 | 得分 | 家庭 综合 | |||||
男 | 女 | ||||||||||
二 | 道德品行 | (18分) | 小计 | ||||||||
6 | 遵纪守法12分 | 遵守公共秩序 | 2 | 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函询和走访 | |||||||
遵守社会公德 | 2 | ||||||||||
遵守职业道德、乡规民约、相关单位纪律 | 2 | ||||||||||
践行家庭美德,无酗酒、赌博等恶习 | 2 | ||||||||||
积极配合收养登记人员工作 | 2 | ||||||||||
治安行政处罚 | 无 | 2 | |||||||||
有 | -10 | ||||||||||
7 | 公序良俗6分 | 尊老爱幼4分 | 赡养和定期探望老人 | 2 | 访谈、调查 | ||||||
赡养及不定期探望老人 | 1 | ||||||||||
不赡养、不探望老人 | -4 | ||||||||||
与孩子共处经历和养育知识 | 有 | 2 | |||||||||
无 | 0 | ||||||||||
遵守公共秩序1分 | 常态 | 1 | |||||||||
非常态 | -2 | ||||||||||
言谈举止1分 | 正常 | 1 | |||||||||
非正常 | -2 | ||||||||||
项目序号 | 评估内容 | 评估问题设置 | 分值 | 评分说明 | 得分 | 家庭 综合 | |||||
男 | 女 | ||||||||||
三 | 受教育程度和年龄 | (8分) | 小计 | ||||||||
8 | 受教育程度4分 | 本科以上 | 4 | 相应的学历证明,包括国家认可的成教、自考等证书 | |||||||
本科 | 3 | ||||||||||
大专 | 2 | ||||||||||
高中(含中专) | 1 | ||||||||||
初中 | 0 | ||||||||||
9 | 年龄4分 | 30-40周岁 | 4 | 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 | |||||||
41-45周岁 | 2 | ||||||||||
46-50周岁 | 1 | ||||||||||
四 | 健康状况 | (14分) | 小计 | ||||||||
10 | 身体健康4分 | 功能正常 | 4 | 二等乙级以上医疗机构近6月内体检及心理健康报告、残疾鉴定报告 | |||||||
有残疾生活能自理 | -2 | ||||||||||
有慢性病 | -2 | ||||||||||
11 | 心理健康6分 | 健康 | 6 | ||||||||
基本健康 | 3 | ||||||||||
12 | 社会适应健康 4分 | 好 | 4 | ||||||||
较好 | 2 | ||||||||||
项目序号 | 评估内容 | 评估问题设置 | 分值 | 评分说明 | 得分 | 家庭 综合 | |||||
男 | 女 | ||||||||||
五 | 经济及住房条件 | (13分) | 小计 | ||||||||
13 | 经济收入5分 | 达到当地年平均收入水平2倍及以上 | 5 | 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银行对账单 | |||||||
达到当地年平均收入水平1倍以上2倍以内 | 3 | ||||||||||
达到年平均收入 | 2 | ||||||||||
低于平均收入水平 | -5 | ||||||||||
享受政府救助或救济 | -10 | ||||||||||
14 | 家庭负担及负债状况5分 | 家庭成员有、无固定收入人数之比 | >1 | 2 | 提供收入证明、户口簿、银行征信及相关债务合同等 | ||||||
=1 | 1 | ||||||||||
<1 | 0 | ||||||||||
家庭年债务占年收入比 | 0 | 3 | |||||||||
<1 | 1 | ||||||||||
=1 | 0 | ||||||||||
>1 | -5 | ||||||||||
15 | 住房条件(人均居住住房面积) 3分 | 有产权且达标或超过 | 3 | 提供户口簿、房产证 | |||||||
有产权且达标 | 2 | ||||||||||
有产权且未达标 | 1 | ||||||||||
无产权的 | -2 | ||||||||||
项目序号 | 评估内容 | 评估问题设置 | 分值 | 评分说明 | 得分 | 家庭 综合 | |||||
男 | 女 | ||||||||||
六 | 婚姻及家庭成员支持 | (15分) | 小计 | ||||||||
16 | 夫妻 婚姻关系 12分 | 婚姻状况 4分 | 已婚(首婚) | 4 | 通过函询相关部门婚姻登记记录 | ||||||
离婚1次或单身状态 | 0 | ||||||||||
离婚2次以上 | -4 | ||||||||||
家庭子女 2分 | 无 | 2 | 通过访谈及查询户口簿 | ||||||||
有1名 | 1 | ||||||||||
有1名非婚生子女 | -2 | ||||||||||
夫妻关系 3分 | 和睦 | 3 | 通过走访调查等 | ||||||||
偶有争吵 | 2 | ||||||||||
经常争吵 | -5 | ||||||||||
婚姻稳定 3分 | 10年以上 | 3 | 通过走访调查等 | ||||||||
5-10年 | 2 | ||||||||||
5年以下 | 1 | ||||||||||
单身状态 | 0 | ||||||||||
17 | 家庭成员 支持 3分 | 支持情况 2分 | 全员支持 | 2 | |||||||
成年人支持 | 1 | ||||||||||
未成年人支持 | -2 | ||||||||||
都不支持 | -3 | ||||||||||
参与帮扶计划1分 | 有 | 1 | |||||||||
无 | 0 | ||||||||||
项目序号 | 评估内容 | 评估问题设置 | 分值 | 评分说明 | 得分 | 家庭 综合 | |||||
男 | 女 | ||||||||||
七 | 抚育能力 | (11分) | 小计 | ||||||||
18 | 抚育计划 1分 | 有计划 | 1 | 走访、自述及相关材料 | |||||||
无计划 | 0 | ||||||||||
19 | 教育、能力培养计划 4分 | 与孩子一起活动阅读 | 能 | 1 | |||||||
不能 | 0 | ||||||||||
能倾听孩子问题和关注情绪变化 | 能 | 1 | |||||||||
不能 | 0 | ||||||||||
能够引导孩子尊重别人的权利和财物 | 能 | 1 | |||||||||
不能 | 0 | ||||||||||
能够养成孩子自律和责任心 | 能 | 1 | |||||||||
不能 | 0 | ||||||||||
20 | 生活照料、训练执行人3分 | 自己 | 3 | 走访、自述及相关材料 | |||||||
长辈及其他亲戚 | 2 | ||||||||||
保姆 | 1 | ||||||||||
21 | 陪伴孩子时间 2分 | 每天有4小时以上 | 2 | ||||||||
每天有4-2小时 | 1 | ||||||||||
每天2小时以下 | 0 | ||||||||||
22 | 突发应急计划 1分 | 有 | 1 | ||||||||
无 | 0 | ||||||||||
项目序号 | 评估内容 | 评估问题设置 | 分值 | 评分说明 | 得分 | 家庭 综合 | |||||
男 | 女 | ||||||||||
八 | 亲邻关系 | (2分) | 小计 | ||||||||
23 | 亲属相处1分 | 经常往来 | 1 | 通过走访调查 | |||||||
偶尔往来 | 0 | ||||||||||
不往来 | -2 | ||||||||||
24 | 邻里关系1分 | 友善 | 1 | ||||||||
一般关系 | 0 | ||||||||||
不相识 | -2 | ||||||||||
九 | 社区环境 | (4分) | 小计 | ||||||||
25 | 居住村(居)治安环境1分 | 好 | 1 | 走访、查看有关记录 | |||||||
一般 | 0 | ||||||||||
26 | 居住区域友好活动环境(参加公益活动)3分 | 参加公益活动每月有 | 3 | ||||||||
参加公益活动每季度有 | 2 | ||||||||||
参加公益活动每年有 | 1 | ||||||||||
十 | 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 | (4分) | 小计 | ||||||||
27 | 同居住家庭成员接纳情况1分 | 完全接纳 | 1 | 通过走访及自述 | |||||||
参半接纳 | 0 | ||||||||||
不接纳 | -2 | ||||||||||
项目序号 | 评估内容 | 评估问题设置 | 分值 | 评分说明 | 得分 | 家庭 综合 | |||||
男 | 女 | ||||||||||
28 | 融合期间对被收养人照料活动安排情况2分 | 按计划实施的 | 2 | ||||||||
计划实施不能如期 | 1 | ||||||||||
没有按计划 | -2 | ||||||||||
29 | 被收养人进入家庭的适应性1分 | 适应 | 1 | ||||||||
不适应 | -2 | ||||||||||
得分 | 总分100分 | 合计得分 |
评估小组长:评估人员:
评估时间:
附件9:
融合通知书
收养申请人:
送养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陕西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关于收养评估的相关要求,(收养申请人)收养能力指标测评结果为合格。现请收养申请人、送养人(单位)和被收养人自收到《融合通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在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融合手续,签订《融合期临时抚育照料协议》。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融合时间不少于30日。逾期未办融合手续的,无特别理由将视为自动放弃。
收养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1式3份,收养申请人1份,送养人1份,收养登记机关存档1份。
附件10:
融合委托监护协议
甲方(送养人):
_________(姓名),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姓名),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收养申请人):
________(姓名),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姓名),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促进乙方与被收养人融合, 甲方将其监护的被送养人_________(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暂时移交给乙方,委托乙方在融合期间代行监护职责。融合期间为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时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时,共计_________日(不少于三十日)。经双方协商,协议如下:
一、融合期间,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介绍的被送养人生活习惯及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方面,精心照料好被送养人的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
二、融合期间,乙方应当确保被送养人人身安全,防止其走失或受到意外伤害。若被送养人受到意外伤害、患病或其他重大情况发生时,乙方要及时通知甲方协商处理。
三、融合期间,若乙方与被送养人难以融合、因其他原因导致融合难以继续或收养难以完成的,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协商处理。甲方可以提前终止协议并接回被送养人。
四、融合期间,乙方应当接受并配合____________________对其开展的融合期情况调查。
五、融合期届满,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是否有收养意愿。融合成功且乙方同意收养的,双方应当于融合期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共同到_________________(收养登记机关名称)办理收养登记。融合失败或乙方不同意收养的,乙方主动终止收养程序。乙方拒不终止收养程序的,甲方可以主动终止或通知收养登记机关终止收养程序。
六、如果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并接回被送养人。由于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被送养人受到重大伤害或死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收养登记机关留存一份。
送养人签名(公章): 送养人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收养申请人签名(男): 收养申请人签名(女):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11:
融合评估情况表
收养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
现居住地址 | 联系电话 | |||||
收养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
现居住地址 | 联系电话 | |||||
被收养人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
融合情况 | 共同生活情况 | |||||
共同相处情况 | ||||||
情感交融情况 | ||||||
临时监护情况 | ||||||
与收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相处情况 | ||||||
收养申请人自述及收养意向 | ||||||
八周岁以上儿童 自述被收养意愿 | ||||||
单位、社区(村) 意见 | ||||||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 ||||||
融合情况 评估意见 | 评估人员签名:评估人员签名: 年月日 | |||||
评估机构或 民政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月日 |
附件12:
收养评估报告
收养申请人:
被收养人:
评估机构(盖章):
评估人员:
评估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陕西省民政厅监制
一、收养申请人收养能力评估情况
男方姓名 | 民族 | 籍贯 | ||||
文化程度 | 年龄 | 出生地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健康状况 | 职业 | |||||
户籍地址 | ||||||
居住地址 | ||||||
工作单位 | ||||||
女方姓名 | 民族 | 籍贯 | ||||
文化程度 | 年龄 | 出生地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健康状况 | 职业 | |||||
户籍地址 | ||||||
居住地址 | ||||||
工作单位 | ||||||
子女情况 |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 |||||
其他近亲属 | 父母: 兄弟姐妹: |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健康状况 | ||||||
收养申请人与近亲属之间的关系 | ||||||
家庭主要成员对收养行为态度 | ||||||
收养动机 | ||||||
兴趣爱好和 业余生活 | ||||||
性格心理 | ||||||
婚姻状况 | ||||||
有无虐待或家暴历史、不良嗜好 | ||||||
道德品行 诚信状况 | ||||||
受教育情况 | ||||||
工作经历 | ||||||
经济收入情况 | 家庭年收入:人民币 元 其中:工资性收入 元、其他收入 元。 家庭年支出:人民币 元 负债情况: | |||||
家庭资产情况 | ||||||
居住条件 | 面积: 房型: 住房卫生状况: 周边环境: | |||||
邻里关系 | ||||||
收养要求 | ||||||
收养前的准备 (包括心理准备) | ||||||
育儿经验 | ||||||
抚育安排 | (特殊情况下的监护人安排:) | |||||
居(村)委会、 工作单位意见 | ||||||
评估分值情况 | ||||||
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风险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收养申请人收养能力评估意见 | □收养能力评估合格□收养能力评估不合格 评估人员签名:年月日 评估人员签名:年月日 | |||||
评估机构或 民政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月日 |
二、收养关系当事人融合评估情况
收养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
现居住地址 | 联系电话 | |||||
收养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
现居住地址 | 联系电话 | |||||
被收养人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
家庭生活情况 | 相处情况 | |||||
照护情况 | ||||||
与收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相处情况 | ||||||
收养申请人自述及收养意向 | ||||||
8周岁以上儿童自述被收养意愿 | ||||||
居(村)委会、 工作单位意见 | ||||||
其他需说明的 情况 | ||||||
融合情况 评估意见 | □融合良好□融合失败 评估人员签名:年月日 评估人员签名:年月日 | |||||
评估机构或 民政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月日 |
三、评估经过和分析
如:XXXX年XX月XX日,评估员XXX和XXX通过XXXXXXXXXXX等方式,对收养申请人XXX和XXX开展了收养能力评估,详细了解了收养申请人婚姻家庭关系、收养动机、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居住条件、道德品行及抚育计划等情况。与收养申请人进行深入访谈,并且实地查看其居住环境。
XXXX年XX月XX日,评估员向收养申请人居住地居委会了解情况。
……………………………………
XXXX年XX月XX日,评估员通过实地走访、听取收养关系当事人反馈、邻里访谈等方式,对收养申请人XXX和XXX与被收养人XXX融合情况进行了调查评估。
……………………………………
四、评估结论
如:综合上述评估情况,收养申请人XXX和XXX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且与被收养人XXX融合良好,本次收养评估为合格。
五、评估实录
(附评估过程的文字、语音、照片、影像等资料,包括《收养能力综合评分表》《收养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等)。
附件13:
收养子女家庭评估笔录
时 间 | 地点 | 评估 谈话人 | |||||||||
被评估人姓名(男) | 被评估人 姓名(女) | ||||||||||
身份证号 | 身份证号 | ||||||||||
手机号码 | 手机号码 | ||||||||||
现居住 地址 | |||||||||||
其他长期共计生活家庭成员姓名 | 年 龄 | 与申请人关系 | 职 业 | 是 否 同 住 | |||||||
谈话记录 | |||||||||||
1.您收养儿童的原因是什么? | |||||||||||
2.您希望收养(健康的、轻度残障的、看缘分的、其它)的孩子? | |||||||||||
3.您希望收养男孩还是女孩(还是无要求)? | |||||||||||
4.您的配偶支持您收养孩子吗? | |||||||||||
5.您的子女或亲属支持您收养孩子吗? | |||||||||||
6.您对养育孩子有什么计划和打算? | |||||||||||
7.您愿意接受我们的收养家庭评估吗? | |||||||||||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抚育安排)? | |||||||||||
被评估人(签名): | |||||||||||
评估人员(签名): |
附件14:
走访单位、社区(村)
了解收养申请人生活情况的谈话记录
被走访收养申请人姓名(男) | 身份证号码 | |||||
被走访收养申请人姓名(女) | 身份证号码 | |||||
收养申请人户口所在地 | ||||||
谈话地点 | 谈话时间 | |||||
被走访人姓名 | 性别 | 联系电话 | ||||
谈话记录 | ||||||
1.据您了解,收养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家庭关系如何? | ||||||
2.据您了解,收养申请人与自己父母、兄弟姐妹、邻里之间交往情况如何?关系如何? | ||||||
3.据您了解,收养申请人的性格、心理如何?家庭成员中有没有患精神疾病的? | ||||||
4.据您了解,收养申请人在社区中的表现如何?有无违反社会公德、违法违纪行为? | ||||||
5.据您了解,收养申请人如他(们)收养了孩子,是否有能力教育、抚养好孩子? | ||||||
被走访人 (签名) | ||||||
记录人(签名) | ||||||
备 注 | 走访单位、社区(村)了解收养申请人生活情况,需走访了解2人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