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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立法思路

慈善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国慈善公益行业的发展正式进入另一个新阶段,在社会治理的大方向上,努力推动法制化社会发展进程。慈善法不仅赋予慈善组织法理上的高度,界定其属性、功能、业务范围,同时规范了相应责任义务。然而当前的慈善法内容仍无法满足社会多元的实践状况,需要政府提供更多补充办法来加以说明落地,“信息公开”便是其中一个重要部分。慈善法第八章“信息公开”的内文明确要求慈善组织公开相关信息并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在实施细则、范围、时间节点、相关利益方关系等方面需要更多说明,才能更有效地落地执行。在此语境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布势在必行,通过提高慈善组织公开信息的规范程度,为社会资本和捐赠者把关,补充慈善法中信息公开章节内容细节,为构建透明的行业信息环境而努力,借此来促进慈善公益产业链的健康良善发展。

《办法》包含二十六条内容、二千八百余字,其行文内容显现了订立《办法》时的思路特点,主要在于信息的一致性、真实性、时效性、具体性和可溯性等五方面。《办法》多次提到慈善组织公开信息必须一致,无论是递交民政单位的材料还是通过组织的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公开渠道,所有公开信息内容都必须相同;在真实性的要求上,信息一旦公开就必须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旦有误,必须再次公开说明更正信息;同时在信息的时效性上也给予了明确要求,例如在公开募款活动后三个月内必须完成相关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说明活动成果的细节和后续的资金使用状况等,在慈善项目结束后要求三个月内必须向社会公开实施状况并说明财务结余处理情况;在具体性的要求上,《办法》在“关联方”“慈善信托”“重大决策”“报告的独立信息条目” 和“公募活动中的名称与资格证书的摆放”等都给予了具体要求和指示;可溯性对于信息公开尤为重要,慈善组织的所有相关重要信息汇至统一平台后,相关主管单位及社会能够更有效地监管行业发展动态,借此降低慈善组织或主管单位行政人员不规范行为的发生,此外,《办法》也注明了相关处分说明。

由此可见,《办法》的本质立意是希望在“信息公开制度”下能够尽可能地保障社会资本与捐赠者权益,同时为慈善法做进一步补充说明,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提供相对于以往更严谨的规范。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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