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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民政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民政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民政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渭南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民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政府施政的基本方式,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市民政局有责任和义务把社会和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办公室主要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把涉及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主要业务的政府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科长(主任)和局属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作为本科室(单位)政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外公开信息的审核,各科室(单位)须确定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信息整理、编辑和上网报送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第六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以网上公布为主,对于涉及面广,时效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事项,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向社会主动公开的特殊事项,实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权利人)可以向我局提出公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八条 申请人向民政局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民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捺印或者盖章确认。

第九条 对于提出的依申请公开事项,我局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并已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告知权利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尚未公开的,督促有关科室公开;

(二)对于只涉及部分权利人的事项,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依申请应当公开的,由我局向与该政府信息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人公开;

  (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权利人并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我局公开或信息内容不存在的,应当告知权利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权利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权利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渭南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市民政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必须经过拟稿、审核、公开等基本程序,首先由各科室(单位)有关业务人员拟稿,经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联络员送局信息中心审核后及时对外公开,确保信息质量和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各类行政公文,在发出纸质文件的同时,发文科室须将电子版提供给办公室,由办公室专人对外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必须经过申请、受理、公开、反馈、建档等相关程序。收到权利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后,由办公室统一受理,提出拟办意见,由局办公室按职能分工通知有关科室或局属单位根据申请内容负责提出办理意见,经其负责人审签后送交办公室,及时告知权利人并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信息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并告知权利人,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我局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经我局审查后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四章 考核和监督

第十七条 权利人认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民政局办公室投诉(联系电话:0913-2931608),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将各科室和局属有关单位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数量、质量进行统计,通过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并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会同监察室对本实施细则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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